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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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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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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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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88062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50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61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325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為期文字精簡,將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予以合併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5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325 修正)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為期文字精簡,將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予以合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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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4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