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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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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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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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88062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50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61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325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為期文字精簡,將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予以合併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5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325 修正)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為期文字精簡,將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予以合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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