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方得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國人辦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其所攜帶行動地球電臺於簽證有效期間使用。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入境者,亦同。 二、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使用者。
對於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此法條主要是針對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的使用進行限制和規範。根據參考資料,該條款中提到外國人持有特定簽證入境或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入境時可以使用行動地球電臺,這是為了方便特定人群使用通訊設備。另外,該條款亦提到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使用者可以豁免這項限制,這是為了特定情況下能夠靈活處理通訊設備的使用。 根據主管機關的專案核准,例如在特定緊急狀況下允許特定個人或機構使用行動地球電臺,以確保通訊的暢通。这种情形所獲得的許可是符合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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