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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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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 二、籌設同意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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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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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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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