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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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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2. 2.前項第四款之責任分界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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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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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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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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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