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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雄市。
  2. 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區域以外之營業範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
  3.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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