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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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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限制規定。
  2. 2.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億元,申請人應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
  3. 3.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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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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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