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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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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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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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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依
公司法
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
持有
股份總數應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
之限制規定。
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億元,申請人應於
第二十六條
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
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
核
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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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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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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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競標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籌設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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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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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規費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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