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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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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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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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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
變更登記
,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
主管機關
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
廢止
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
第十二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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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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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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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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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競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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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籌設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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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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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規費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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