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標者。
-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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