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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2.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3.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4.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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