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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二階段發還之: 一、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二分之一,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二分之一之保證責任。 二、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數量之百分之百,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餘額,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其餘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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