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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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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
  2. 2.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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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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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