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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
  2.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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