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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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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
  2. 2.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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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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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得標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