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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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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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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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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
主管機關
應
廢止
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
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
法令
規定,經主管機關
撤銷
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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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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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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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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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競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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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籌設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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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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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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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規費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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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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