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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2.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3. 前項受理申請經營之特許執照之張數,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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