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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以下簡稱競標者),依規定參加競標,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2.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二階段之競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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