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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5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2. 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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