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58-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營者應
核
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競標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籌設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4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規費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