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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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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2. 2.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3. 3.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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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58-2 條規定:「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 5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