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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5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應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2.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3.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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