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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 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 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兆赫及一九七五至一九八○兆赫。 三、B2頻段:一九○○至一九○五兆赫及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兆赫。 四、C頻段:一九○五至一九一五兆赫。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頻段,各僅限一家經營者使用。
  3. 第五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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