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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之期間,不得超過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視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發照時程需要,命實驗者提前終止實驗,實驗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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