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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可避免成本之計算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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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
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補助二具。 二、
非
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
不經濟公用電話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國中小學校、醫院、監獄、軍營、車站、機場、議會、山區者,
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補助具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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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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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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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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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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