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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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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2. 2.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提供電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時,所得下列營收: 一、月租費收入。 二、通話費收入。 三、裝置費與接線費收入。 四、接續費收入。 五、網路互連收入。 六、專線或其他網路設備出租收入。 七、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 八、其他服務收入。 九、營業外收入。
  3. 3.不經濟地區行動寬頻基地臺之棄置營收為各不經濟地區行動寬頻基地臺之服務收入。
  4. 4.若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跨偏遠地區及偏遠地區,普及服務提供者計算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總普及服務淨成本時,得計入該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所生之普及服務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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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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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