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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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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不提報實施計畫。
  2. 2.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比照前項辦理: 一、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台灣學術網路。 二、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三、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台灣學術網路或政府網際服務網。 四、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3. 3.前二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省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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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