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時,得自行選擇合法之經營者,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根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時,得自行選擇合法之經營者,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這條法規允許學校和圖書館在連接網際網路時自行選擇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的合法經營者。根據參考資料所列的法律資訊,有關經營者必須合法且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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