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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2.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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