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服務之申請;除經准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