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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營業額占全部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2. 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前項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3. 前二項普及服務費用,指對所有普及服務提供者之補助金額及必要管理費用。
  4. 普及服務分攤者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實施年度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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