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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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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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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前項上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二。但
主管機關
得視情況調整上下限。
某實施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不足之金額視為下一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
第二十二條
規定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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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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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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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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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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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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