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慮須澄清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得標頻段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