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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慮須澄清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得標頻段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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