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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情事之一者,撤銷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交之得標金及其利息。
  2.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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