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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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