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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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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棄權逾三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皆為無效報價。
  3. 3.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除暫時得標外,得直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示退出競價。
  4. 4.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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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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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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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棄權逾三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有下列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