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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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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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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營本業務者應經
主管機關
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業務特許執照之底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全國。
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六十億元。
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且該業務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
核
可籌設後按各該業務分別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合計其最低實收資本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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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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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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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競價準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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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競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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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籌設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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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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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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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業務監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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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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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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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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