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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達前條所規定其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含)以上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2.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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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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