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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發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2. 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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