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