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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時,得將其所經營之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提供新經營者為網路漫遊服務,其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訂定之。經營者提供漫遊電信服務,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所稱新經營者,係指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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