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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2.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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