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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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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2. 2.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報請備查時之使用者數量及至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預計減少之使用者數量。 二、供使用者移轉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資費方案。 三、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四、業務終止宣導規劃。 五、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六、客服應變計畫。 七、訊號涵蓋率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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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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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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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9-1 條規定:「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