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7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報請備查時之使用者數量及至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預計減少之使用者數量。 二、供使用者移轉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資費方案。 三、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四、業務終止宣導規劃。 五、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六、客服應變計畫。 七、訊號涵蓋率替代措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