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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