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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2.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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