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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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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2. 2.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如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 81 條第 1 款規定,經營者間的網路漫遊或其他應由經營者協商的事項,應以誠實及信用的方式進行協商,如果有多個經營者就同一事項提出協商請求時,可以同時進行協商。這項規定旨在強調經營者間的合作與誠信,並確保協商過程的公平性。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最新的「電信事業者營業活動管制規則」,其中闡述了電信業者間合作協商的程序和要求。例如,若有不同電信業者對於共同網路資源使用的事項提出協商,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達成協議,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第 81 條第 2 款則明確規定,協商應在開始協商後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在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若在收到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未開始協商,或者在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以書面請求主管機關調解。 這項法條的相關範例可參考最新的通訊行政法規解釋,其中明確解釋了協商過程中的時間要求和備案程序,並列舉了違反協商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的調處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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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1 條規定:「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