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2. 得標者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