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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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到,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兩個情況下的遷移費用負擔方式。首先,如果是因為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而需要永久遷移電信線路,那麼負擔全部遷移費用的責任落在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而如果是臨時遷移,則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另外,如果土地重劃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那麼遷移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構)協議處理。 作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可以舉出過去都市計畫建設中,因需要遷移電信線路而產生的遷移費用負擔。參考資料可以包括相關的法規文件或都市計畫建設的相關報告等。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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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