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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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係指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所設置之管、線及其相關設備構成之線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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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係指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所設置之管、線及其相關設備構成之線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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