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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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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及應用發展之具體計畫。 三、提供之服務內容。 四、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及其理由。 五、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六、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如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七、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八、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2. 2.前項第八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125dBm)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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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