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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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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之可行性。 四、對我國學術水準、教育普及或電信產業發展的貢獻度。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七、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2. 2.主管機關得就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3. 3.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4. 4.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5. 5.主管機關為電信發展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6. 6.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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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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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