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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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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管理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5 條,申請人或管理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此規定旨在強調申請人或管理者在取得許可或執照後,必須將相關文件公開張貼,以提供他人查核。這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便於監督,以及確保所設置的設備符合法律要求。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電臺取得了許可,根據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該電臺應該將許可文件的影本張貼在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這樣任何人都可以對該許可的合法性進行查核。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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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