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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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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一、電臺架設許可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2. 2.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或增加功率、頻寬前,應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3. 3.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架設許可之核定值,或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致其電波涵蓋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前,應先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4. 4.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電臺審驗前之設備更動者、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 5.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其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 6.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四項變更資料或第五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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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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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