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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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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2. 2.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3. 3.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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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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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