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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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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根據該條例,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的資格限制包括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或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舉例,依照該條例,在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方面,政府應登記有案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團體可獲得相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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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