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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平等接取服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或國際網路之通信服務;其提供服務方式包括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 二、指定選接:指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用戶之指定,於其通信網路預先設定用戶選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當用戶以法定長途或國際指定選接冠碼之撥號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時,其通信網路自動連接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 三、撥號選接:指當用戶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通信網路依用戶所撥法定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網路識別碼判別,自動連接該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 四、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許並發給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或經本會許可並發給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者。 五、用戶:指與選接服務提供者訂定契約,使用該選接服務提供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六、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經營者。 七、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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